一、这些仍然要遵守吗? “十诫”中包含多少条诫命?听起来是否有些明知故问?然而事实是,成千上万的信徒会给出“十”以外的答案,比如“九十四条”或“一百一十条”。关于上帝亲手所写的十条诫命,许多人有种奇怪的理解,他们觉得十诫仅仅是摩西之仪文律法中、诸多具体条例的一部分,却没有领悟到:十条诫命因为作者的神圣属性而独一无二、无可替代;也没有重视:圣经将这道德准则称为“十条诫”、借此与其它律法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显而易见,十条诫命在很多人心中已不再是“十”诫,反而被人与其它数十、甚至上百条仪文律法混为一谈,统称为“律例”。这种极端做法已经削弱了在圣经中上帝惟一亲手写下之“十诫”的力量。更为严重的是,有人声称,既然摩西的仪文律例已经在十字架上废止,那么十条诫命也随之被废除,所以,人们现今既不用杀羊献祭,也无需遵守十诫。持此种论调的人与日俱增。 在圣经中,是否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道德律法(上帝的诫命)与仪文律法(摩西的律法)根本不是一回事?圣经能否既证明“十诫”的永不失效、永恒不变性,同时又证明那些仪文律法和律例典章在主耶稣被钉时就已经被废除了?无疑,圣经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可谓掷地有声:能,并且证据充足! 在何烈山,上帝先将十诫的独特性晓喻了祂的仆人摩西,而后,摩西又将之陈明给百姓:“祂将所吩咐你们当守的约指示你们,就是十条诫.并将这诫写在两块石版上。那时耶和华又吩咐我将律例、典章教训你们,使你们在所要过去得为业的地上遵行。”(申4:13,14) 注意,在晓谕百姓时,摩西十分清楚地指明,“祂吩咐你们当守的约”就是“十条诫”;而后,上帝“又吩咐我”的,则是“律例、典章”。现在,关键问题是,摩西当日传给百姓的那些律例典章,是否被定义为独立的“律法”? 对此重要问题,上帝的亲自作答令人笃信不疑。列王纪下21章8节:“以色列人若谨守遵行我一切所吩咐他们的,和我仆人摩西所吩咐他们的一切律法,我就不再使他们挪移离开我所赐给他们列祖之地。”故此,我们可以确认,摩西所传于百姓的律例,同样被称为“律法”。然而,就连小孩子也能在此分辨出上帝对两种“律法”的不同描述。上帝亲口说,一个是“我所吩咐”的律法,另一个则是“我仆人摩西所吩咐……的律法”。除非我们正确地理解这个真理,不然就会出现无限度的困惑与混淆。 当先知但以理为他被分散的民族以及荒凉的圣所献上恳切的祈祷时,他深受感动,并且谨慎地辨明二者的差别。他说:“以色列众人都犯了祢的律法,偏行,不听从祢的话。因此,在祢仆人摩西律法上所写的咒诅和誓言,都倾在我们身上,因我们得罪了上帝。”(但9:11) 在此,我们再次看到“祢的律法”和“摩西律法”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而这一次,二者之间的差异则体现在内容上。因为在上帝亲手所写的十条诫命中没有咒诅,但是在摩西所写的律法中,却随处可见咒诅和审判。 进一步来看,两种律法之差别的关键乃是记录与保存方式的截然不同。我们之前引述了摩西的证词:上帝“将这诫写在两块石版上。”(申4:13)对照出埃及记31:18节“就把两块法版交给他,是上帝用指头写的石版。” 没有人可以将上帝的手谕与摩西写的律法混淆。“摩西将这律法写出来……及至写完了,就吩咐抬耶和华约柜的利未人说:‘将这律法书放在耶和华你们上帝的约柜旁,可以在那里见证以色列人的不是。’”(申31:9;24-26)载有摩西所写律例典章的书卷,是放在约柜旁,而上帝亲手写于法版上的十诫,却是放在约柜内。出埃及记25:16节说:“必将我所要赐给你的法版放在柜里。”由此,二者的区别鲜明可见。 这样,我们便清楚地看明,两种律法存有着诸多方面的差异。作者(或誊写者)不同,承载材料不同,地位不同,且内容迥异。 二、“仪文律法”攻击我们! 下面,让我们进一步看看摩西所写的仪文律法中的规条。论到这些规条,圣经说,它们存放在“约柜旁,……可以在那里见证以色列人的不是。”有趣的是,仪文律法中写有违背者将要遭受的咒诅与刑罚,但在十诫中却丝毫没有咒诅和审判。所以,仪文律法被认为是“攻击”他们——“见证他们的不是”。甚至在新约圣经中,我们也读到了同样用以描述仪文律法的字眼:“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2:14) 显然,十诫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有碍于”保罗和那些接收书信的教会。十诫也没有“攻击”那些早期的基督徒,因为他们已经摆脱了淫乱、偷盗和说谎等罪。相反,道德律法对他们而言,乃是巨大的保障,并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的福利。我们只要阅读一下保罗对十条诫命的崇高表述,就足以认明,那永恒的原则从未被涂抹,也永远不会被钉在十字架上。在罗马书7:7节,保罗引用了第十条诫命,然后在第12节,他说:“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在第14节,他继续写到:“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 假如诫命在十字架上被废除了,那么保罗还会用如此熠熠生辉的语言,来凸显十诫的完美与属灵性质吗?他讲论的并非一个过时命令,他说:“律法是圣洁的……是属乎灵的。”这说明,当保罗给罗马教会写信的时候,律法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而保罗在描述“律例”的字据时,却截然相反,他使用的是过去的时态:“曾攻击我们……曾有碍于我们”(原文是过去时态,故应加上“曾”字)。由此,我们可以十分确定,他所说的并非同一个“律法”。因为他的话已经显明,一个是仍然有效,另一个已经过时。 值得注意的是,保罗在写给以弗所教会的信中,明确的指出了第五条诫命的实效性:“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1-3)我们发现,大使徒保罗再次肯定了诫命是现在时,而非过去时。假如这条诫命是歌罗西书2:14节所描写之“律例”的一部分,那么保罗就会使用过去时态,对众人说:“这曾经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 在初代教会,割礼的问题倍受争议。但在旧约的仪文律法中,割礼却是极其重要的。我们在使徒行传15:5节中读到:“惟有几个信徒是法利赛教门的人,起来说:‘必须给外邦人行割礼,吩咐他们遵守摩西的律法。’”所有人都能明白这个“摩西的律法”从任何角度来讲,都不可能是指十诫,因为十诫中对割礼只字未提。 更何况,保罗还清楚的指明:“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上帝的诫命就是了。”(林前7:19)如果“诫命”算不得什么(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它已经废除了),那么,保罗在这里高举、又吩咐外邦信徒遵守的诫命,指的又是什么?明眼人一看便知,“律法”有两个。道德律法长存,仪文律法(割礼的律法)业已废除。 圣经中有大量的经文证明,仪文律法只有暂时的功用,只是预表和影儿,根本不能与永恒的道德律法相提并论。在罪恶进入世界以后,上帝子民中间才有了完整的献祭条例、祭司职分、以及节期制度。这些制度均指向真正的羔羊和大祭司——耶稣——他要把人从罪中拯救出来。 希伯来书的作者曾用尽笔墨,以证明仪文律法中利未人的祭司职任必须更改,以接纳耶稣为大祭司——因为基督不是出自利未支派,而是犹大支派的后裔。论到耶稣成为大祭司,圣经说:“祂成为祭司,并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原文作不能毁坏)之生命的大能。”(来7:12,16) 在摩西的律法中,那规定了人间祭司职分的依据,被保罗称为“属肉体的条例”。截然不同的是,对于十条诫命,保罗则称之为“属灵的、圣洁的、良善的”。既“属肉体”又“属灵”的事物根本不存在。 三、“道德律法”早就存在! 摩西的律法决不能与永恒的道德律法相媲美。因为在人类之初,道德律法便已存在。虽然那时并没有成文的准则,但先祖先贤们都知道这一律法,并且谨守遵行,直到西奈山,才终于有了成文的法则。甚至谋杀兄弟的该隐也知道杀人是罪,因为上帝曾对他说:“罪就伏在门前。”(创4:7) 没有律法就不可能有罪的存在。圣经教导说:“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罗4:15)而且约翰一书3:4告诉我们:“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保罗对此原则的描述更加充实:“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马书7:7) 这些经文阐明了一个真理:哪里没有十条诫命,那里就不被定罪。上帝向该隐说的话,明确的指出,他要谋杀亚伯的行为,是伏在门前的“罪”,因为杀人违背了道德律法中的一条。这处经文确凿无疑的地证明,早在伊甸园中,道德律法就已生效。后来的约瑟,同样表明他也晓得这些律法是必须遵守的。请看创世记39:9节,他对主人波提乏的妻子说:“我怎能作这大恶,得罪上帝呢?”因为他清楚奸淫是犯罪。 上帝称赞亚伯拉罕时,说:“都因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创26:5)很显然,亚伯拉罕听从遵守的命令,绝非摩西律法,因为摩西律法在四百三十年以后才颁布。我们已经明确了十条诫命早在亚伯拉罕之前就宣判了该隐谋杀的罪行。我们也相信,伟大而敬虔的亚伯拉罕不可能不熟悉十条诫命中最基本的是非对错。 然而,还有一个律法是在四百三十年之后加添的,而且是在亚伯拉罕谨守遵行的道德律法之外加添的,这一点可以十分确定:“我是这么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加3:17) 这段经文的上下文语境,说明保罗谈论的乃是仪文律法,而非十条诫命的道德律法。在第10节,他指出这些咒诅是照着“律法书上所记的”。我们晓得这指的是摩西的律法,因为之前我们已经注意到,写在“石版上”的律法中没有咒诅。 我们能更进一步的肯定,后来添加的那律法的确是摩西律法吗?答案就在加拉太书3: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在此,有两个关键的事实,用以说明这一律法:首先,为什么会有这个律法?其次,它的有效期是多久?既然这两个信息包含着令人信服的证据,就需要切心的研究。 首先:为什么会有这个律法呢? 这节经文清楚地说到:它是“为过犯添上的”。这一启示十分有助于我们的理解这节经文。现在我们已经晓得“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罗4:15) 假如律法不存在,人就不会违法犯罪。但事实是,我们有个律法,而我们也有过犯,因此在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之后,过了四百三十年,很有必要地另外添加了一个律法。而且,既然经上记着:“亚伯拉罕听从……我的法度,”(创26:5)我们就因此相信,亚伯拉罕遵行的那一律法是指十条诫命。那时,摩西还没有出生,不可能书写律法。 那么我们从上面讲过的证据中,能得出什么结论呢?十条诫命已经被触犯了,所以添加仪文律法十分必要。深思这个观点,的确很有道理。如果有个法律禁止谋杀,而有人触犯了这条法律,那么就需要实施另一条法律,来针对犯罪行为,去执行定罪或刑罚。我们已经明确了在十条诫命中没有咒诅(定罪),也没有审判(刑罚),但摩西律法的特征,就是为了咒诅与刑罚。 其次:这个“外添”的律法的效力要到何时呢? 经上记着说:“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关于这个子孙的身份毫无争议,就是基督。那么,我们是否能证明,那被涂抹、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律法一定是摩西律法呢?无论是哪个律法,我们确知,其特点是“手写的条例”。而圣经中从未说过十条诫命是“手写的条例”,并且,“条例”一词的应用范围相当狭窄而有限,例如“城镇条例”仅在本市有效。比较而言,十条诫命则更像是国家宪法。 四、哪个“律法”被涂抹了? 为了能获得其中的真理,让我们更加仔细的阅读歌罗西书2:14-16节。在此,保罗讲述了“涂抹”和“钉死”的律例后,随即写到:“所以不拘在饮食上……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里的“所以”一词表达的是“因果关系”,前面表示原因,后面表示其必然的结果。换句话说,保罗的意思是:“那个律法已经涂抹了,基于这个事实,所以,在饮食上……不可让人论断你们。” 现在,我们能清楚地分辨出这里所讨论的是哪个律法。在十条诫命中,有关于饮食的内容吗?没有。 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的经文:“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西2:16,17) 试问,这里的安息日是十诫中第七日安息日吗?不!因为这节经文清楚地说,这是:“后事的影儿。”记住:每周一次的安息日,是在罪恶进入世界之前,由上帝亲自设立的圣日。在罪恶进入世界之前,绝不可能存在救赎之事的预表和影儿。一切影像和实体,都是在罪恶出现之后添加的。并且,也都是预表要藉着基督要使人们从罪中得救赎。例如,所有献祭的羔羊,都代表耶稣——祂是真正的羔羊,为世人的罪而死。假如这个世界不曾犯罪,就不需要一位救主,更没必要设立那预表救主的羔羊,或作为影儿的其它预表。 故此,此处作为“后事的影儿”的安息日,不可能是指第七日的安息日。那它究竟指的是什么?在每周的安息日以外,还有别的安息日吗?有,它是指一年一度节期中的安息日,而不是十诫中的第七日安息日。这些日子作为律例中所规定的节期中的一部分,当然已经在十字架上终止了。 为了证明这一真理,让我们来一起回顾摩西律法,并阅读这些如同影子一般、每年一次的节期。“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七月初一,你们要守为圣安息日,要吹角作纪念,当有圣会。”(利23:24)接着阅读:“七月初十是赎罪日……你们……要守为安息日。”(利23:27,32) 你能知道这些一年一度的安息日都是在星期几吗?应当说,每一年都不固定,而且上帝很具体地说明,这些安息日不能与每周的安息日混淆。“这是耶和华的节期,就是你们要宣告为圣会的节期。要将火祭、燔祭、素祭、祭物并奠祭,各归各日,献给耶和华。这是在耶和华的安息日以外。”(利23:37,38) 现在我们终于能够彻底的理解,保罗在歌罗西书中所说的饮食与安息日,指的是后事的影儿了。一年一度的犹太节期都有指定的祭物,而这些就像影子一样指向耶稣——真正的祭物。同样,经上说这个安息日是“在耶和华的安息日以外,”或者说,是在第七日的安息日以外。 至此,我们彻底明白,究竟哪一个律法被涂抹、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了。当基督在十字架上死去的那一刻,殿里的幔子被一只看不见的手从上到下撕为两半。(参 太27:51)至圣所显露无遗。在那里,曾经弹的祭牲之血,记录着百姓所有的罪。然而此后,再也不用弹血、再也不用杀羊献祭了。一切的祭物所预表的真正羔羊已经献上。 从这时起,用祭牲献祭的行为意味着对救主的拒绝,若那样做,便是否定了主耶稣已经成全了所有的预表和影儿。所以,如果在基督被钉之后,仍坚持遵守摩西的律法,就是“攻击我们”,或说“有碍于我们的”。 为了进一步澄清这一点,我们先问两个很简单的问题:如果在耶稣被钉的前一天,有人拒绝牵一只羔羊献祭,以便使他的罪恶得到赦免,这是不是罪?当然“是罪”,因为罪得赦免的唯一方法就是献祭。再问:在耶稣被钉之后的次日,这个人若拒绝牵一只羔羊来献祭赎罪,这还是罪吗?不!因为真正的羔羊已经死了,地上圣殿中的幔子已经裂为了两半,献祭的律例已经被涂抹。是的,的确有个“律法”被钉在十字架上,已经废除了——那是摩西的仪文律法。在以弗所书2:15节,保罗指出:“而且以自己的身体废掉冤仇,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 现在,让我们再提个问题:在耶稣临死的前一天,偷盗是罪吗?毫无疑问,这是罪。那么,在耶稣死后的第二天,偷盗是罪吗?回答“是”。在耶稣死前,偷盗是罪,同样在耶稣死后,偷盗还是罪。显而易见,一切律例、预表与影儿的涂抹,丝毫没有影响伟大的十条诫命——上帝的律法——其效力与基督牺牲之前,并无区别。 现今,仍有一些基督徒坚持认为,每周的安息日要和每年节期的安息日一同遵守。假如这是必须的,那么,已经被涂抹、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安息日,指的是什么呢?保罗所说的“节期”指的又是什么?这里的“节期”与“安息日……原是后事的影儿,”它们已经被废除了。 希腊文的“heorte”特指犹太人每年一次的各节期。“这事以后,到了犹太人的一个节期(heorte),耶稣就上耶路撒冷去。”(约5:1)毋庸置疑,这个节期就是保罗所说的、被废除的节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每周一次的安息日,从未被当成是“犹太人的节期”,更不是“犹太人的安息日”。圣经说“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12:8),因此,每周的安息日乃是“主的安息日”。 值得深思的是,一些非常著名的解经家(包括亚当·克拉克[Adam Clarke]和阿尔伯特·巴恩斯[Albert Barnes])都赞同保罗绝不是在说,十条诫命在十字架上被废除了。德怀特·慕迪[Dwight L. Moody]、司考菲博士[Dr. C. I. Schofield]和葛培理牧师[Billy Graham]等人也强有力地肯定,那被废除的律法是指仪文律法。 五、天上的十条诫命! 此时,我们或许该提个问题:将上帝的法版安放在约柜之中有何重大意义?要牢记:那里是地球上的至圣之处,因为它代表着上帝的宝座。上帝曾吩咐:“我要在那里与你相会,又要从法柜施恩座上二基路伯中间,和你说我所要吩咐你传给以色列人的一切事。”(出25:22)在慈爱恩典的荣光之下,上帝的临格之处,安放着神圣的律法。上帝要藉着这个律法来判定人的罪。而且我们从圣经中得知,我们的大祭司耶稣就站在那里,凭着自己的宝血为罪人代求。 地上圣所,乃是摩西仿照天上圣所的样式制造的。圣所里的服事,不过是耶稣——真正的大祭司——在天庭圣所和至圣所中服事的样子和影儿。“因为基督并不是进了人手所造的圣所(这不过是真圣所的影像),乃是进了天堂,如今为我们显在上帝面前。”(来9:24)启示录作者约翰曾看到天上原本的圣所。就在那里,基督以大祭司的身份,正在为我们的罪,献上赎价。什么是罪?“违背律法就是罪。”(约翰一书3:4)哪一个律法?约翰在启示录11:19提供了答案:“上帝天上的殿开了,在祂殿中现出祂的约柜。” 请沉思片刻!旧约中一切仿造的真体就在这里——真祭司、真中保在此,而且约柜也在此,其内是真正的十条诫命。设想一个可怕的场景:假如约柜中的律法已经在十字架上废除了,而耶稣却仍然为“那已经作废的律法而宣判的罪”在天上代求,这合理吗?我们必须牢记:在十字架之后过了多年,约翰才见到天上圣所中的景况。如今天上依然如此! 在上帝面前,在施恩座旁,耶稣正在弹自己的血,为了使我们的罪得赦免。从古至今,罪还是罪,而基督为罪献上了自己的宝血。所以施恩座安放在被罪恶污损的律法之上,我们并不感到奇怪。因为一旦除去了存放着上帝律法的约柜,就意味着除掉了上帝宝座的根基,即上帝政权的基础,同时也除掉了能够定罪审判的法律依据。没有律法就没有罪,我们也就不需要一个代求者,一位救赎主。 在天上的圣所中,上帝的宝座之下的约柜里,非常确定地存放着十条诫命,因此没有一点儿证据能攻击律法的有效性。而且千真万确的是,这永恒的律法作为上帝政权的根基,要审判所有的人。 雅各写道:“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雅2:10-12) 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错过这几节经文中所充满的伟大真理。我们要按这律法受审判,哪一个律法?雅各不给怀疑留任何余地,他引用了十条诫命中的两条内容。注意:雅各把这个律法描述成一个整体。他论述到:我们有义务遵守“全律法。” 这“全律法”包含了多少条诫命?确切地说是十条!我们如果只在十条中的一条上跌倒,会怎样呢?雅各回答说:“就是犯了众条”。这正是在圣经中罪的定义。“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 耶稣为何而来?“你要给他起名叫耶稣.因他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太1:21)注意:耶稣来,为要把我们从违背律法的罪中救出来,而且“……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约壹2:1)我们在这里看到一副画面:我们的大祭司,我们的中保耶稣基督,祂站在天父的宝座前,正在用自己的宝血,为所有违背祂律法的人祈求。宝座在哪里呢?在存放律法的约柜上面。雅各指着这律法说;万民都“要按这律法受审判。” 有种观点认为,十条诫命曾在十字架上废除,而后来在新约里又重新恢复了其中的九条,这个说法有没有道理呢?此乃似是而非谬论,目的是要规避第四条诫命。没有一个基督徒觉得其他九条不合理,为什么他们偏偏要除掉第四条呢?明显是因为,他们违背了这一条,却不希望被定罪。他们果真能废除整个十诫,之后又恢复其中的九诫吗?我们已经清楚地证明,只有摩西的律法被废除了——但十诫没有。而且雅各已经宣布,这个律法具有整体的效力,只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罪。怎么可能有任何人把十条诫命中的第四条除掉,却仍说是“全律法”呢? 碰巧的是,在新约圣经中,安息日出现的次数比其余的任何一条都多。有可能是因为上帝已经确实选中第四条,作为祂的律法当中的一个重要的考验。在出埃及记16章,上帝用安息日来“试验他们遵不遵我的法度。”(出16:4) 那么,我们有没有理由相信:安息日具有考验人的性质,而其余的九条却不具备呢?这个问题值得探讨。第四条诫命不仅在语言风格上与其余九条是完全不同的的——“当纪念”代替了“不可”;而且在人看来,违反第四条诫命也并非什么耻辱的事儿。有人怕进监狱,所以不去偷盗;也有人不敢奸淫,因为担心伴侣发现之后会大发烈怒。事实是,违犯十条诫命是非法的。但是人们遵守诫命,可能仅仅为了避免违法的恶果。然而,请仔细思考一下:令人惊奇的是,在我们现今的世界里,若有人遵守了第四条诫命,反倒会被视为羞耻!凡决定遵守安息日的人,他的唯一理由便是对基督的爱,从而放弃了自己的心意,愿意顺从主的旨意。所以这一条诫命,便由此成了一个特殊的考验,以证明我们对基督真正的爱。 六、安息日存留的证据 尽管新约时代的教会提供了丰富的证据,可以佐证十条诫命与安息日的遵守。我却愿意聚焦在其中一节经常被忽略、甚至被曲解的经文。它出自希伯来书第4章,而这单独的一节经文,或许是圣经中关于遵守安息日的最有力的支持。 为了背景知识,我们先要研究整卷希伯来书的重点。此书的作者,阐明了在前约中有哪些内容被废除了。我们几乎能够感受到,当保罗在信中解释献祭制度已经被废除、而由基督成全时,作为希伯来人的众信徒,心中得有多痛苦。利未人的祭司职分被解除,取代他们的乃是我们的大祭司基督。希伯来信徒们那时会不会担心基督也要废掉安息日?他们如果有所担心,那么当他们阅读到书信中的这句话:“必有一安息日的安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来4:9,译者注:根据英文KJV圣经,此处并无“另”字。),他们便得到了极大的安慰。此处使用的是雅各王钦定版英文圣经(KJV),这个版本精确而深刻地表达了圣经的原文含义。 在希伯来书第三章与第四章的上下文语境中,并没有表明保罗在尽力说服希伯来信徒要遵守哪一天为圣日,因为希伯来人非常清楚这一点的。保罗的重担是,要劝勉他们拥有与基督的属灵关系——要经历一种因脱离了罪恶的行为,而有的真安息。他指出,以色列民在旷野时,因为缺乏信心与顺从,根本没有获得真正的安息。虽然“安息”(KATAPAUSIS)这个希腊文仅仅是指“歇了工”,但是根据上下文,我们晓得作者首要讲论的乃是,当在他们的经验中找寻“属灵的安息”。 这两章经文,清楚的把“属灵的安息”与遵守第七日为安息日紧密相连,那是起初上帝亲自设立并吩咐的。不然,我们也不会在第4节中读到从创世记2:2节直接引用的这句话:“论到第七日,有一处说,‘到第七日,上帝就歇了祂一切的工。’” (来4:4) 我们只有分析了第9-10节后,才能明白为什么这里要引用“上帝在安息日就歇了祂一切创造的工”。当保罗在第9节说到,有一个“安息日的安息”为上帝子民存留时,他用的并不是“希腊文KATAPAUSIS”——属灵的安息,而是用的“希腊文SABBATISMAS”——一个实际遵守的安息日。然后在第10节,我们发现了解开这个疑问的钥匙:安息日(SABBATISMAS)的安息,它不只是属灵层面的,同时也要停止实际的工作。“因为那进入安息的(KATAPAUSIS——属灵的安息),他也(除了属灵的安息之外)歇了自己的工,正如上帝歇了祂的工一样。”(来4:10 KJV直译) 关键问题在于,这节经文的焦点乃是他们“所歇息的工”,那是罪恶的工吗?是赚取救恩的工吗?或是我们在安息日不可作的工?后面这句话给出了十分清楚的答案:“正如上帝歇了祂的工一样。”回顾第4节,我们就明白了保罗为何在这里引用了创世记2:2节的内容。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下:上帝歇了什么工?上帝在第七日歇了祂“一切创造的工”,而我们也要遵命歇了我们“一切”的工,正如上帝歇了祂的工一样。 上帝并不需要在第七日进入一个属灵的安息,我们也不能断定上帝在前六日没有灵里的安息。事实是,上帝一直拥有心灵的安息。因为上帝既没犯罪,也不属乎血气需要歇息。上帝只是在第七日简单的歇了祂一切的创造之工。所以保罗告诉我们,凡真正进入得救的属灵安息的人,也应该在安息日歇了他们的工,正如上帝歇了祂的工一样。 你知道这节经文对于遵守安息日,具有何等属灵层面的崭新意义吗?它指明,安息日是纪念“我们切身的得救经验”——也就是说,它意味着我们藉着基督可以在每个星期都获得不间断的“脱离罪恶”的福气,显然,人只有脱离罪恶,才有安息。因此,有这样的“安息日的安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并不奇怪——因为我们的造物主,让安息日成为了人间大家庭中最美好的”属灵福气”的记号。 我们只要想一想,安息日的遵守与救赎经验的对应关系,就能明白上帝这样做的原因。试问:究竟是什么让人或物真正地成圣?在以赛亚书58:13节中,上帝称安息日为“我圣日”、“是可喜乐的”。注意!除非有上帝的同在,人或物便不能成为圣洁。(还记得火焰中的荆棘吗?)而上帝的同在——正是显现在安息日当中——祂命定要在安息日,双方都歇下一切的工,从而相聚同在。这就像祂的同在彰显在一个真正基督徒的生命中一样。所以,真正地遵守安息日,便成为在基督里得救的印记。 希伯来文“CHASID”(圣)在以赛亚书58:13节中用来描述安息日(耶和华的圣日),同时又在利未记19:2节用来描述上帝的子民(你们要圣洁),这并非偶然。因为上帝既住在安息日中,也住在祂的子民中间,发挥着圣洁的感化力,所以两者都是神圣的。正因此,上帝从起初就定安息日作为成圣的证据。“又将我的安息日赐给他们,好在我与他们中间为证据,使他们知道我耶和华是叫他们成为圣的。”(结20:12)英文新国际版圣经这样说:“使他们知道我耶和华让他们变为圣洁。” 唯恐有人用陈旧的论调辩解说,安息日仅仅是犹太人神圣的记号,我急切地想加上这节充满灵感的经文:“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3:29)所有重生的基督徒,都是现代的真以色列人,而且已经归上帝为圣了。所以,安息日是为了他们。 在希伯来书4:9-10节中,保罗的伟大论述,证实了新约中成圣的记号,就是遵守那个为上帝的子民存留的安息日。因为我们已经进入祂救赎的属灵安息(“你们要圣洁”),保罗又写道:我们也应该歇了自己的工,“正如上帝歇了祂的工一样”(“在我的圣日”)。 或许有人认为,当我们进入属灵的安息之后,就没必要再实际的遵守安息日来作纪念了。但如果这个假设成立,那我们现在就应该终止水的浸礼。浸礼是纪念我们犯罪的旧人归入死,并且我们在全身入水之前就经历了悔改。若仅仅因为我们已经被属灵的印记充满,而在身体上的遵守就变得多余,那么我们就该摒弃这个洗礼。 进一步推断,我们也没必要再纪念主的圣餐。圣餐也是象征我们在心灵深处,凭着信心接受了主的牺牲。然而,仅仅因为我们已经得到了圣餐所代表的属灵的喜乐,就可以放弃这个身体上的仪式吗?当然不能! 为什么仍然有人以为没必要再遵守安息日了呢?他的理由是安息日是与基督联合的纪念。保罗说:“有一安息日的安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根据希伯来书4:9的注释:“这节经文表明安息日制度的遵守是持久的。”——引自贾米森、福赛和布朗(Jamieson, Fausset and Brown)之不朽的著作《圣经注释大全》,第449页。值得回味的是,这些礼拜天教会的神学家们,拥有最资深的解经资格,竟做出了这样的阐述。因为根据这节经文的上下文语境,安息日的属灵救赎与安息日的实际遵守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不容质疑。 最后,关于两种律法的探索与发现,我们如何总结呢?无疑,十条诫命与暂行的摩西律法的规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道德律法是存放在法柜之中,正如旷野的圣所是天上真圣所的副本(参 来8:5)。所以我们确信,不仅在新约中要继续实施道德律法,而且约翰在异象中看见天上的圣殿开了,在施恩座下边的法柜中,同样存放着此这一律法。就在那里,基督为我们所有违背圣洁律法的罪,献上了自己的宝血。十条诫命作为基础,将继续成为基督在天庭的宝座前替我们代求的依据。因此,十条诫命将成为上帝天法中最永不动摇、永恒不变的律法。
|